澳大利亚宪法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英语,文本日期:2012年1月1日)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该联邦是根据1990年澳大利亚宪法法令(该法令为英国议会立法)建立的。联邦各州由前若干独立的英国殖民地组成。故澳大利亚的法制源于英国法,但联邦制却使英国法某些原则的实际运作受到多重限制。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主要是关于联邦与州之间权力分配的规定,它以澳大利亚宪法为模式,同时又采用英国的责任政府体系,是英美法的混合物。
联邦制的存在,意味着一部联邦宪法与六部州宪法(其境内还有两处“领地”,类似于州,但没有自己的宪法)的并存。就立法而言,国家权力在两个层次上进行分配:(1)国家全部权力(即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在联邦与州之间分配;(2)在联邦(或州)一级,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换言之,联邦及各州议会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依联邦及各州宪法,履行各自的立法权限。同时,州和领地的立法权有很大分别,州在某些领域可以自行立法,而联邦不能干预。领地也可以自行立法,但其立法权来源于联邦政府的授权,领地所订立的法律,联邦政府如有不满就可以废止。
《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目录:
>总则
>第一章 议会
»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 第二部分 参议院
» 第三部分 众议院
» 第四部分 议会两院
» 第五部分 议会权力
>第二章 政府
>第三章 司法
>第四章 金融与贸易
>第五章 各州权力
>第六章 新加入的州的权力
>第七章 其他
>第八章 修改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