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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公司法

法人地位与股东责任股份制有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此类结构可以参 与诉讼,拥有资产, 承担债务 。

对公司的债务, 股东的责任只限于个人所认购的股票的股票金额。只要认购 的股票金额都已 付清,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必再加负责。

股东可以是法人团体。公司可由一个股东组成。 最少注册资本为澳币1元 。

董事团席
公司需要委任最少一位当地居民为董事。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必须是澳大利亚国内的所在处。

公司秘书
澳大利亚公司不需要委任公司秘书。但是,如果公司决定委任公司秘 书,该公司秘书可以担任董事。

私人或公众公司
私人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是50位以下。 名称上应使用“私人” 或“Pty” 如 ABC Pty Ltd (ABC 私人有限公司)

以下概述成立公众公司条件 –
– 至少委任 3个董事,其中俩人必需常居于澳大利亚。
– 至少委任1个秘书常居澳大利亚;
– 委任一名审计员, 为公司每度财政年度向ASIC提交已审计的财务报告。

一般设立 公众公司的最终目的是打算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

若是只需设立子公司在澳大利亚开创当地业务,选择司人有限公司结构应当 足以致用。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可采纳自备的章程或遵从公司法内的有关内部管理规章。

若是没设立章程,公司法指定采纳公司法内的条款作为公司管理有效的规章(称为现成规章或可修改规章 Replaceable Rules)
有关条款涉及到发售新股,股份传让,股东会议召开及近行程序。

在可修改规章 Replaceable Rules的制度下,既有股东 持有认购新股发售的优先, 不过没有收购同僚现有股份的优先权- 就是说,同僚股东在转让股东于第三者之前, 先不必给予既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董事职责
董事责任包括
-董事所踩取的行动应该以公司利益为主
-保存完整的公司记录

使记录持续记载公司相关的事项尤其是财务方面的交易。
所保存的记录应该充足,若是必要的话,准备真实和不偏置的财务报表以便审计及服从税收法律。

公司清盘
主要的途径有两种 –
– 股东或债主自愿清盘
– 法庭强制清盘

自愿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是指股东通过大会特别决议赞成清盘并委任清盘办理人掌握公司财务进行清盘。若是公司董事不能书面声明公司可以继续在债务到期时偿还, 清盘程序改成债主清盘。董事必须召开债主大会, 肯定清盘人的委任并成立审查 委員會。

法庭强制清盘
若债主能向法庭证实公司不能偿债,就能向法院以公司法破产理由申请强制清盘。 当法庭认同公司已破产即公司不能继续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就下令公司清盘并委任清盘办理人。通常清盘人提名是由申请人推荐的。

清盘处理
清盘人主要任务是收集公司的所有财产及售卖,把钱分配给债主,剩余的分配给股东。
调查公司业务
对债主做出清盘报告并召开债主会议
最后阶段是交予债主最终报告并向 ASIC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申请取消公司登记。